“我这个案件申请执行一年多了,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明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机械设备、股票等财产很多,咋就执行不到钱呢”,“每次问案件进度,法官都说外勤事务太多、人手不够,等安排等通知”,“我们不是不愿意采取执行措施,是这个被执行人是XX平台公司,人家拿了上级文件,要求我们对账户解冻,我们也不好处理呀”......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迟迟未能推进,债权长期得不到清偿,权利未能得到真正地保护,遇到法院的消极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我们,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该条款于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它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督促执行和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并规定了适用条件和处理程序,后续四次修改均予以保留。该条款为申请执行人对消极执行提供了法定的救济途径,亦为法院变更执行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适用条件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如:超期未执行是未开始执行还是未执行完结,是否还需要具备可供执行财产,实际办理流程、文书使用也形态各异。基于以上因素,多年以来,该条款宛如沉睡条款,一直未能较好地运用到执行实务中。 202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交叉执行的目标及原则,并对执行方式、程序及监督进行了一系列的细化规定。 《意见》的颁布,对执行实务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第一,明确了交叉执行的法定化、体系化定位,将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令执行,与实践中的集中执行、协同执行整合为统一的交叉执行体系,形成可操作、可监督、可追责的完整制度框架,终结此前各地做法不一、标准模糊的局面。第二,直击执行实践痛点,破解了“执行难” 核心梗阻。1.破除地方保护与非法干预对本地被执行人、本地企业、涉地方利益的“骨头案”“钉子案”,通过指令异地法院执行、提级执行,让执行法院脱离本地关系网与行政干预,实现 “无干扰执行”。典型场景:本地企业拒不履行、政府部门干预执行、被执行人利用地缘关系对抗执行。2.根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对超6个月未执结、信访突出、终本不当、涉民生等案件,上级法院可直接督促、提级、指令执行,杜绝“久拖不执、选择性执行、推诿扯皮”。机制效果:2023—2025 年全国交叉执行案件超47 万件,化解难案积案22.25 万件,执行到位1668.82 亿元,直接兑现胜诉权益。3.破解跨域执行与协同难题集中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多案、跨区域关联案件,集中至一家法院统一处置,避免重复查封、多头执行、财产分配混乱,大幅提效、节约资源。协同执行:对重大、涉众、暴力抗拒、跨域财产案件,上级法院统一调度多法院力量联合执行,形成执行合力,破解“执行难、腾退难、处置难”。4.优化执行资源配置针对执行力量不均、案件负荷失衡的问题,通过交叉执行实现“案件跟着能力走、跟着资源走”,让优质执行资源集中攻克难案,整体提升辖区执行质效。第三,在实务操作方面,明确适用场景与路径。1.应当启动交叉执行的情形:原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6 个月未执结;存在地方保护、非法干预、暴力抗拒;跨域财产、关联案件、重大疑难、涉众涉稳;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2.交叉执行方式选择(优先低成本):先督促执行(限期整改);再指令执行/ 提级执行(变更管辖);关联案件用集中执行;重大案件用协同执行。第四,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兼顾优化营商环境1.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提供了法定救济路径:原法院执行不力时,可申请或由上级法院启动交叉执行,打通“最后一公里”。提升了执行到位率与效率,难案积案加速化解,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胜诉权益从“纸面” 到 “真金白银”。2.对被执行人与市场主体来说,明确了必要性、便利性、规范性原则,防止滥用交叉执行增加当事人成本。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区分“失信”与“失能”,推动企业再生与“僵尸企业”出清,兼顾权益兑现与经济稳定。以公正高效执行维护交易安全、强化契约精神、震慑拒执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司法保障。 “交叉执行”,不仅是法院强化监督、规范权力、提升质效的抓手,更是当事人兑现权益、实现公平的有力保障。作为申请执行人,遇到各种“执行难”障碍,学会善用“交叉执行”这一利器,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加快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 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聚焦“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充分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题,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加强执行监督,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有效破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顽瘴痼疾,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有效排除非法干预执行、阻碍执行等问题,切实提升执行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 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必要性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确立了执行管辖的一般原则,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精神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但是发现因不当干预、消极执行、执行法院力量不足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长期未有效推进,或者因多案存在关联,集中办理更有利于执行,或者因执行案件疑难复杂需要上级法院协调、其他法院配合的,可依法开展交叉执行。——便利性原则。“两便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关于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应当参照“两便原则”精神,统筹考虑当事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从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出发,合理确定交叉执行案件和交叉执行法院。——规范性原则。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加强执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抓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有效借助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管理功能,结合流程监管、质效评查、申诉信访办理、督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对辖区执行案件监管,运用交叉执行制度工具,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压实各层级法院监督管理责任,规范执行行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3. 方式选择。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各种具体方式是加强执行监督管理,有效破解执行难题的有机整体,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或者递进关系。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交叉执行各种方式的内在本质和逻辑关系,结合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精准适用交叉执行方式。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优先运用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等成本更小的交叉执行方式;在直接变更案件执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经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直接指令执行甚至提级执行;对于关联案件,可以集中至某一家法院执行;对于没有必要变更执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辖区不同法院执行力量,共同协作执行的情况,可以协同执行。二、关于督促执行、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4. 督促、指令和提级执行情形。督促执行、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上级法院可以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也可以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或者直接提级由本院执行:(1)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的;(2)案件受到非法干预的;(3)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4)需要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其他情形。“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主要包括下列情形: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案件受到非法干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干预执行,案件执行困难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主要包括下列情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执行行为存在较大争议的;新类型案件具有首案效应的;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因素的。5. 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审查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案件时,立“执他字”案件办理,办理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进行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一般应予准许。决定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应当经执行局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书并分别送相关法院。原执行法院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做好释明工作。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其他交叉执行的决定程序,参照前述规定执行。6. 案件移送。相关法院应当做好指令、提级执行案件交接工作。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指令、提级执行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卷材料及案件执行情况说明移送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在相关法院立案后以销案方式结案。原执行法院移送案件前有未处置款物的,应当将未处置款物一并移交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作为首次执行案件执行。新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执行期限重新计算。原执行法院已经依法完成的送达、查封、评估等工作,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案件情况可以不再重复开展。7. 执行措施。相关法院应当做好指令、提级执行案件执行措施衔接工作,避免案件交接过程脱封脱保等情况发生。执行案件移送前,相关查控措施距期限届满不足三十日的,应当由原执行法院办理续行查控措施,并在办理完成后移送案件。原执行法院收到指令或者提级执行决定,应当停止执行。确需采取紧急执行措施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案件指令或者提级执行后,原执行法院已采取的查控等执行措施自动转为现执行法院执行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控等手续。8. 配合义务。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原执行法院予以必要协助配合的,原执行法院应当协助配合。原执行法院拒不协助配合的,上级法院应当责令其协助配合。9. 异议审查。执行实施权转移后,执行审查权一并转移。执行案件被指令或者提级执行后,当事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法院审查处理。10. 再次指令。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案件日常监管,及时指导执行法院依法开展工作。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未落实督促执行意见或者受指令执行法院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执行完结的,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指令辖区其他法院执行,也可以直接提级执行。指令执行一般以两次为限,经两次指令执行后,上级法院认为仍有必要继续交叉执行的,一般应当提级执行。11. 终结执行。执行案件经两次指令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依法处置分配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最后负责执行的法院报作出指令执行的法院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前,可以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终结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解除执行措施。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最后负责执行的法院申请执行。集中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分配完毕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终结执行。 三、关于集中执行12. 集中执行情形。集中执行是人民法院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关联案件执行质效,依法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辖权,集中执行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集中执行。13. 集中执行法院确定。上级法院决定集中执行的,一般应当确定由最先受理的法院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如有特殊情形,可以由上级法院或者辖区其他法院集中执行。14. 案件受理和移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集中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及移送工作,有关移送程序参照本意见第6条、第7条办理。集中执行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向非集中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由相关法院告知其向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申请,当事人坚持申请的,立案后移送至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相关法院认为其正在执行的案件不宜移送的,应当层报作出集中执行决定的法院。15. 集中执行方式。集中执行案件一般由同一承办人或者执行团队办理。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对于关联案件可以合并为一个案件执行,原执行案件作销案处理。原执行案件已经采取的查控措施继续有效,其在先查控的顺位利益依法应予保护。集中执行法院对未并案但已经纳入集中执行的关联案件一般应当同时采取查控措施,避免因采取查控措施顺序不同,导致当事人受偿顺位不同。16. 移送破产和参与分配。集中执行法院发现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及时移送破产审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分配财产。发现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可以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依法分配财产。四、关于协同执行和执行协调17. 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辖区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情况,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协同、协调下级法院开展执行工作。18. 个案全面协同。具体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协同执行,调度相关法院力量配合执行法院开展执行实施工作:(1)案件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2)受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异地的;(4)需要协同执行的其他情形。协同执行案件办案主体是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其他法院执行人员可以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工作证件,按照上级法院、执行法院要求配合开展执行行动。19. 协同执行法院的确定。上级法院应当统筹考虑辖区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均衡开展协同执行,优先协助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腾退房屋压力大的辖区法院。应当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最 大 限度节约执行成本,防止因频繁、大跨度调用执行力量对辖区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20. 异地执行事项协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有调查财产、查控特定财产或者解除查控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督促职责,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就辖区法院办理事项协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21. 人案调配。上级法院可以根据辖区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情况,合理配置执行资源,统一调配辖区法院执行人员到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帮助执行,或者将案件从数量较多的法院调配至数量较少的法院。22. 执行争议协调的情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协调,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1)不同法院因执行管辖等发生争议的;(2)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保全法院之间就移送处置权产生争议的;(3)不同法院因事项委托发生争议的;(4)需要协调执行的其他情形。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协调处理决定。上级法院作出的协调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五、关于监督管理23. 台账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筹做好本辖区交叉执行工作,建立交叉执行案件台账,全面掌握案件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指导。24. 案件评查。上级法院要定期对交叉执行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经督促执行或者指令执行、提级执行取得实质进展的原执行法院案件。25. 考核激励。经交叉执行,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对接受交叉执行法院和相关执行干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并在考评、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体现。26. 追责问责。经交叉执行,发现原执行法院和执行干警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执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通报批评,按照规定在考评、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体现,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六、附则27. 备案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辖区关于交叉执行的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28. 施行时间。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意见、通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附2:最高院发布交叉执行典型案例(2024年7月3日发布)案例1:四川某瑞化工公司与某升化工公司执行实施案——四级法院内外联动、协同执行,以强制托底促进执行和解、彰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温度案例2:某银行太原分行申请执行山西某饭店金融借款案——上级督促执行三级法院协同发力妥善执结积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案例3:某物流公司与某银行、某钢铁公司等执行监督案——通过上级法院指令其他法院执行实质化解积案案例4:某农村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提级合并执行,避免下级法院重新评估拍卖,有效提升执行效能案例5: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通过提级集中执行推动债务集中化解,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案例6:青岛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等增资纠纷执行案——对需要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复杂案件,指定相应地方执行,便于府院联动加快财产处置实现共赢案例7: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三级法院协同执行,有利于充分发挥执行工作“三统一”机制优势腾退复杂房产案例8: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因对判决不满交叉到异地法院执行,通过释法明理,当事人消除误解主动履行案例9:苏州某电器公司涉劳动争议系列纠纷执行案——交叉集中执行与立审执衔接配合助力44名工人解“薪”事案例10:王某某申请执行案——对存在消极执行的案件开展交叉执行有利于强化执行监督案例一四川某瑞化工公司与某升化工公司执行实施案
——四级法院内外联动、协同执行,以强制托底促进执行和解、彰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温度【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瑞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升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升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瑞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其年产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等,并赔偿9800万元。2023年2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将某升化工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但某升化工公司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销毁设备等行为义务一直未主动履行,因拆除、销毁案涉设备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一定的危险性,成本巨大,且对员工就业、企业经营、金融稳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可能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僵局。最高人民法院遂对本案进行挂牌督办,协调案件所涉四川、广东、山东三地九家法院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并由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公开招标拆除企业等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坚持能动执行理念,由上级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促进当事人执行和解。2024年1月28日,经三级法院多次组织磋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一揽子”解决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专利侵权案的执行,并促进了另外两起关联诉讼案件的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执行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交叉执行第一案”。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统一部署,三地多家法院共同参战、协同推进。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当地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密切沟通、释明利害,最终实现破局,促成双方对本案及后续系列诉讼纠纷达成和解。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专利许可费等,让已有设备持续创造经济利益,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积极价值”,代替拆除设备的“消极价值”,既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地方龙头企业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为依托交叉执行工作机制解决行为类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板。案例二某银行太原分行申请执行山西某饭店金融借款案——上级督促执行三级法院协同发力妥善执结积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2012年,山西某饭店从某银行太原分行贷款1.5亿元用于装修改造,并以饭店主楼及相应土地作抵押,某某宾馆提供担保。在支付2560万元利息后,该项贷款于2015年6月逾期。2017年7月,某银行太原分行将山西某饭店及担保人诉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同年11月,太原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财产并多次组织双方和解协商,但被执行人山西某饭店历史债务包袱重,在岗及退休职工1300人,生产经营困难,偿债能力弱,担保方某某宾馆也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如果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简单把山西某饭店抵押的房产及土地强制处置变现偿债,可能出现“执行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后果,不能体现出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还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督促执行案件,与山西两级法院协同推进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一线督促推动和山西两级法院的积极推进下,地方党委、政府主动协调配合,被执行人山西某饭店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太原分行及其上级总行多次协商,2024年1月12日,当事双方就债务化解处置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太原中院申请结案,该案妥善化解,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山西某饭店本身经营困难,但案件久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满,债务也越滚越大,矛盾逐步加深,执行法院受到各方面压力较大。通过开展交叉执行,由上级法院督促执行并与执行法院协同执行,能有效排除各方干扰强力推进执行,同时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促进各方达成和解。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太原分行一次性拿到了“真金白银”,化解核销积存多年的不良债权,并获得更加丰富广阔的业务发展空间;被执行人山西某饭店卸下了多年背负的历史包袱轻装前行,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的目标。案例三某物流公司与某银行、某钢铁公司等执行监督案——通过上级法院指令其他法院执行实质化解积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因大连海事法院在执行某银行申请执行某钢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对执行法院长期不予发放案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大连海事法院依法组织网络司法拍卖,于2018年2月9日以1.397682亿元拍卖成交,拍卖款一直存放在人民法院账户中。某物流公司曾多次以其对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为由申请分配案款,但执行法院因多种因素未制作分配方案,因此均未准许,为此某物流公司多次向上级法院申诉信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上级法院决定指令执行的法定情形,遂裁定将本案交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执行。指令执行后,宁波中院集中精干力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调卷、约谈当事人、现场核查和法律研判等工作,并依法定程序制作案款分配方案后送达相关当事人。目前因部分当事人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正在异议之诉审理程序中。
【典型意义】
本案原执行法院在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因各种原因长期未能作出案款分配方案,导致当事人多次、常年申诉信访,符合指令执行的法律规定。上级法院依法将案件指令由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系利用交叉执行方式化解执行积案和执行信访的创新举措,有利于案件的实质性推进和矛盾的有效化解。同时,本案也是交叉执行工作开展以来首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指令执行裁定的案件,在交叉执行后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已导入法定救济程序以公正处理各方纠纷。证明交叉执行机制在加强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攻坚执行难案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案例四某农村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提级合并执行,避免下级法院重新评估拍卖,有效提升执行效能
【基本案情】
某农村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5500万元,借款期限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名下商业房产一幢(-1至12层)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公证。贷款期限届满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偿还100万元后剩余部分未按期履行,某农村商业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后,持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商洛中院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提供抵押的整栋商业房产进行了查封,在查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决定对该幢楼进行评估拍卖。为方便该幢楼后续处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先行委托测绘机构对整幢楼进行分层测量然后委托评估机构对整幢楼进行评估的同时也评估出每一层的价值。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整幢楼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某农村商业银行接受该幢楼的1层至11层以物抵债。
商洛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州区法院)正在执行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且商州区法院对该幢楼进行了轮候查封(某建设公司对该幢楼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如果商洛中院直接结案,被执行人名下剩余的-1层和地上第12层将由商州区法院进行处置,需要重新进行评估拍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延长执行期限,还将给当事人增加经济负担,遂决定将商州区法院执行的案件提级合并执行,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尚未以物抵债的地下-1层和第12层作价700万元以物抵债给了某建设公司,实现了该公司的部分债权。
【典型意义】
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案涉房产都进行了查封,分别处分需要重新进行评估拍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延长执行期限,还将给当事人增加经济负担。由上级法院提级合并执行,节约了评估拍卖的时间,有效提升了执行效率,减少了评估费用、利息等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满足了权利人对司法的期盼,兑现了部分胜诉权益,此种情形下的提级合并执行是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案例五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通过提级集中执行推动债务集中化解,维护国家能源安全
【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某露天煤矿项目是国家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十个千万吨露天煤矿之一,资源储量极大,具备明显区位优势,市场前景广阔,亦能有效带动周边经济发展。该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和大量人力、物力后,基本完成了矿区生产、生活和配套设施的建设,但由于多种客观原因,该煤矿自2019年6月一直处于停建停产的状态。产生大量民事纠纷,并最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19年6月至2022年底,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全盟法院共受理涉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53件,涉及民营企业60余家,申请执行标的合计2.5722亿元。因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停工停产,无法偿还债务,案件无法顺利执结。2023年,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迎来转机,在有关部门支持下,露天煤矿项目被列为国家能源保供煤矿,全力复工复产。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盟中院)及时转变执行思路,将辖区基层法院涉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全部提级至中级法院统一执行,成立案件执行工作组,坚持“放水养鱼”执行策略,通过采取依法解除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解封物资库、物料库,“活封”“活扣”机器设备等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争取集中化解企业债务。执行过程中,锡盟中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优先保证上、下游民营企业本金部分得到受偿,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对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部分,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积极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促成分期履行方案,为企业争取复工复产有利时间。经过一年的恢复整顿,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得到明显改善,复工复建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锡盟中院将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所涉上下游民营企业的2.4394亿元本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到位。现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已正式复工复产,正在积极偿还剩余债务。
【典型意义】
如何服务保障建设势强劲足的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如何妥善化解涉能源企业纠纷,是司法工作者的重大课题。本案执行过程中,锡盟中院坚持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企业为宗旨,持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双赢多赢共赢”思维做实能动履职。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最 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通过采取提级集中执行举措,做实交叉执行,高位推动债务集中化解,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力保障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六青岛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等增资纠纷执行案——对需要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复杂案件,指定相应地方执行,便于府院联动加快财产处置实现共赢
【基本案情】
青岛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等增资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崂山区法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4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崂山区法院依法查封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一宗面积为38亩的批发零售用地(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如商超、市场、加油站等用地),并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该地块法律关系复杂,一直是各方的“心头结”,对城阳区党委、政府而言,土地长期闲置不能顺利收储;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查封长达9个月未拍卖成交,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兑现;对法院和被执行人而言,异地处置财产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成本增加。为加快收储土地,兑现胜诉权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研判,案涉土地位于城阳区,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阳区法院)现场勘查、清迁更为便利。青岛中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裁定,指定城阳区法院执行。城阳区法院与崂山区法院迅速对接,一天之内完成卷宗交接工作,两天内立案,三天内挂网拍卖。为保障财产顺利处置,城阳区法院利用拍卖前一个月的公告期,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支持,发动当地企业广泛参与竞拍。同时,考虑到该土地需缴纳较高土地交易税费,为确保申请执行人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财产处置效益最大化,城阳区法院依法作出不降价拍卖决定,该土地以评估价110846115元为起拍价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青岛城阳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竞拍成功。申请执行人顺利领取全部执行案款,买受人亦顺利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案从指定执行到顺利处置仅用38天,执行到位率达100%。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查封的面积为38亩的批发零售用地,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极大,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配合。青岛中院将案件交叉执行到财产所在地法院,便于府院联动,充分发挥当地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积极作用,推动财产快速处置。最终,依托当地党委、政府和法院的合力协调,发动辖区企业积极参与竞拍,促进案涉土地在月余时间顺利成交,顺利完成权属变更,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七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三级法院协同执行,有利于充分发挥执行工作“三统一”机制优势腾退复杂房产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上海某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9.23亿元及相应利息等,某银行上海分行对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的某酒店享有抵押权,上海某发展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9月23日公开拍卖案涉酒店,买受人上海某管理公司以16.43亿元竞买成交。
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上海某投资公司以其对案涉酒店部分房产享有租赁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将案涉酒店交付买受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提供继续执行担保,案件依法继续执行。但是,被执行人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以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查、有近两百名员工需要安置等理由,拒绝交付并继续占有经营案涉酒店。
因案涉酒店尚在经营、体量巨大(共40余层,建筑面积7万余平方米),涉及大量员工(近200名)、房客(300余名)、供应商(150余家)、预付卡消费者(100余名)等利益群体,案情重大复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规定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案涉酒店的强制腾退与交付工作由上海高院、上海金融法院、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在上海高院的有力督促、指导和大力协调下,属地公安、人社、文旅、卫健、街道等部门全力协助,经过详细制订执行预案、分步实施腾退工作、妥善化解群体矛盾,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累计协同执行5次,出动执行干警近200人次,最终于2024年5月30日成功将案涉酒店平稳交付给买受人,充分彰显了司法权威,持续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意义】
大型酒店拍卖成交后的强制腾退,具有体量大、风险多、利益群体复杂等特点,由高级法院决定开展协同执行,有利于充分发挥执行工作“三统一”机制优势,有利于统筹协调辖区优势力量形成强大执行合力,体现了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是推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行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在强制腾退过程中,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要求,全面加强与属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妥善处理群体性矛盾,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案例八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因对判决不满交叉到异地法院执行,通过释法明理,当事人消除误解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潜山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建房一幢归被告所有,大众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因原被告双方矛盾仍然存在,被执行人吴某某一直拒不交付车辆。单某某于2023年9月12日向潜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将大众小轿车立即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
潜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因其长年在外地务工,承办人与其电话沟通。沟通中了解到,因被执行人对潜山法院生效判决心存不满,认为潜山法院不仅判决原被告离婚,将小孩抚养权判给申请执行人,并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车辆也判给申请执行人。故其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配合潜山法院的执行。后续承办人多次拨打其电话,吴某某拒绝接听。因其在务工城市没有固定住处,案件进入了僵局。潜山法院研判认为,因被执行人存在抵触情绪,异地执行更有利于于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遂提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交叉异地执行。
案件指定到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望江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案件现由望江法院执行。听闻电话的另一边是望江法院的工作人员,吴某某的态度开始缓解,并诉说自己的委屈。执行法官趁机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意识到错误后,主动告知其住址和车辆所在地。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场交付车辆和钥匙,随后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执行案件的难点在于被执行人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不满,有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案件的执行。交叉执行后,因望江法院并非作出判决的法院,经望江法院执行人员释法明理,消解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被执行人反而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最终执行完毕。本案将审判与执行统筹考虑,以最有利于执行的原则推动工作,是以交叉执行落实审执分离的一次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案例九苏州某电器公司涉劳动争议系列纠纷执行案
——交叉集中执行与立审执衔接配合助力44名工人解“薪”事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苏州某电器公司因经营不善,多家门店相继关门歇业,引发大量涉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合同类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分布在姑苏、昆山、太仓等苏州辖区多家法院。2023年6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姑苏区法院)首先立案受理赵某等人与苏州某电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由于系列案件分散在不同法院,如继续由各法院分别执行,可能会出现财产查控处置进展不一、执行措施适用交织等问题,进而影响债权人受偿顺序和比例,不利于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为从整体上降低相关案件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能,稳妥高效化解涉劳动者权益保护系列纠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系列案件实行集中交叉执行。同时,考虑到姑苏区法院既是在先执行法院,又是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法院,对被执行公司名下财产状况更为了解,有利于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决定由姑苏区法院交叉集中执行以苏州某电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涉及劳动争议案件33件,涉案劳动者44人。
姑苏区法院在执行中加大对财产线索的挖掘与排查力度。经逐一筛查关联案件,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有一件作为原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尚在审理中,当即通过审判法官与该案多名被告沟通协调,成功提取到期债权400余万元。经充分考虑各劳动者实际困难、各债权人利益分配关系等因素,姑苏区法院积极组织各方协商,最终达成执行财产分配协议,实现了所有劳动争议案全额受偿。2024年3月1日,涉案全体劳动者委托代表向执行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针对被执行公司在同一地级市范围有多家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系列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最先执行且案件数量最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所有相关案件进行交叉执行,实行关联案件集中管辖,既有利于整合全市执行资源、降低整体执行成本,又有利于提升案件执行效果。被指定法院通过发挥立审执联动配合优势,深挖关联案件潜在财产线索,巧用执行财产协议分配制度,依法为实现劳动者工资优先受偿提供路径,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十王某某申请执行案——对存在消极执行的案件开展交叉执行有利于强化执行监督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14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获嘉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王某某与焦某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12.3万元欠款清偿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焦某某在支付3000元后,未按照协议履行剩余款项。王某某于同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获嘉县法院于当日立案,承办人李某军。10月17日,执行法院冻结了焦某某名下股票,但并未依法处置。2020年1月9日,焦某某儿子焦小某以名下房产担保还款,获嘉县法院遂查封了焦小某名下房产并进行拍卖,经一拍、二拍,均流拍,王某某也不同意以房产抵债。2020年9月8日,获嘉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7月,获嘉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恢复执行,冻结焦某某银行账户,轮候查封焦某某名下3辆车辆,但均未实际扣押。同年10月,扣划焦某某银行存款4532元,并支付给王某某。2024年4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启动交叉执行,一是由省高院督促执行,二是变更案件承办人。4月18日,获嘉县法院将焦某某名下股票强制变卖,变卖款22235.02元交付王某某,5月25日,对焦某某名下房产进行处置,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6月4日,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将剩余案款交到法院,本案执行完毕。王某某对人民法院通过交叉执行强力推进执行工作表示满意与感谢。针对案件原承办人李某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获嘉县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在首次执行程序中怠于采取执行措施,在处置担保房产未果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置股票等财产,未穷尽财产调查、处置等执行措施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交叉执行,由上级法院督促执行的同时变更案件承办人。经交叉执行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可。对案件原承办人依法追责,充分体现了交叉执行有利于加强执行监督,消除消极执行,规范执行行为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