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海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贵阳市南明区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19-05-05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黔0113行初22号

原告刘宗海,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苗薇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号。

法定代表人朱刚,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卢世伟、袁鑫,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箭道街兴隆北巷。

委托代理人封茂文,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刘宗海诉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贵阳市南明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强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刘宗海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宗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宗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贵阳市南明区综合执法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刘宗海已交),由原告刘宗海负担。

审 判 长  肖建忠

审 判 员  李 妤

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唐菲娅

书 记 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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