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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坤成果|透过大数据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来源:www.gzqklf.cn         发布时间:2021-01-03


黔坤律师事务所医事团队




杜汉杰律师



吴延馥律师



程兵律师


检索条件


全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全文:全国、贵州省、贵阳市、黔坤律师事务所 


案件数量:110415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12月2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此背景下,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医事团队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务及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通过iCourt大数据案件检索系统,对近年来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定研究,并于2019年元月发布了黔坤所第一份医疗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贵阳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009-2018)。


在第二次探索研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黔坤所医疗事务团队律师整合了2019年12月25日以前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引人关注的裁判观点(检索范围包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0415件、贵州省1798件、贵阳市595件、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61件,以上数据是裁判文书网截止2019年12月25日已经公布的数据。)并从中提炼出争议性较大的观点进行重点分析。报告的数据分析部分,除从传统的角度分析外,今年本报告还涉及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司法裁判观点等全新角度。不足之处还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希望通过本文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整体情况分析



1、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统计





2、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统计




3、贵阳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统计




4、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统计


从以上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从2014年开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增幅明显,其中2016-2017年增长数量最多。2018年至2019年期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呈下降趋势,我们认为这与医疗争议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诉前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的纠纷预防意识加强等因素有关。


二、二审裁判结果及改判率

1、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裁判结果



2、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裁判结果

3、贵阳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裁判结果


4、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数据分析来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改判率占比为15.95%,维持原判的占比为60.15%;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改判率占比为21.9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维持原判的占比为60.50%,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贵阳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改判率占比为33.33%,维持原判的占比为55.38%;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改判率占比为28.57%,低于贵阳市平均水平,维持原判的占比为50.38%,也低于贵阳市平均水平。发回重审的占比为14.29%,说明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未鉴定或者未有明确鉴定结论的案件较多, 疑难、复杂程度较高。


三、诉讼请求标的额



1、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数据统计



2、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数据统计


3、贵阳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数据统计




4、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数据统计


通过对标的额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我们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质属于侵权纠纷案件,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设计中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属于一种填补性赔偿,导致人身损害赔偿都普遍较低。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代理的50-100万标的额及100万以上标的额案件的占比均大于贵阳市、贵州省及全国的平均水平,说明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案件的争议较大,疑难、复杂程度较高。


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患者在多家医就诊时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各当事人应如何列明?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本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数个侵权人时的当事人确定及追加规则,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在存在多家医疗机构侵权的情况下,多家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原则上为按份责任的观点。同时明确了患者仅起诉部分侵权人时,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因同一伤病在两家以上的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服务后受到损害时,原则上允许患者同时起诉全部医疗机构,也允许患者选择其中部分医疗机构予以起诉讼。


此外,患者如果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应当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既要符合同一伤病条件,也要符合就诊的条件。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当事人的,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和第三人。但被告能够申请追加的共同被告,不仅要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即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1]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是每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必然要遇到的问题,也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较受关注的问题。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是确定鉴定申请程序及后续责任承担规则的基础。[2]诊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确立既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也要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确定了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同时对患者一方采取举证责任缓和的做法。[3]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以下归责原则:


1、一般情形: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三种特殊情形: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以上三种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


3、医疗产品责任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产品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法释〔2017〕20号)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既遵循了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又避免了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当而导致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充分考虑到患者存在医学专业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情况,对患者进行了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4]


(三)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诸多医学专业知识问题,由于医学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 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等都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鉴定意见往往对医疗纠纷的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5]因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鉴定一般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其中做的最多的就是医疗过错责任鉴定。


实践中,鉴定主要包括几种:第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自行委托鉴定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自行委托鉴定,一般以患方一方委托鉴定情形居多;第二种是案件诉讼至法院后由法院组织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第三种是人民法院必要时依法启动职权委托鉴定程序。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不在少数,对此效力认定的问题,存有较大争议。普遍认为,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存在明显的弊端,由此作出的鉴定意见往往仅会对委托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有利,欠缺公正性。调研中也有意见指出,自行委托鉴定对于诉前解决医疗纠纷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为保证鉴定意见的信服力,推动当事人依法启动鉴定程序,经过慎重考虑,《解释》就医疗损害鉴定中单方委托鉴定的问题,适当提高了人民法院采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门槛,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同时,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对此应予准许,这在价值导向上也有利于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共同委托而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认可,则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并予以质证;在该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鉴定意见。[6]


(四)尸检


实践中,因为一些地区的风俗习惯以及“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受此影响,患者家属往往不同意对死亡患者进行尸检,进而导致死亡原因不明,而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影响司法鉴定的情况。下面以一则案例来说明一下尸检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


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08号案例[7],王某在住院手术后死亡,家属认为王某的死亡是医院的错误治疗行为导致的,将医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那么该过错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指派两名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曾担任临床医生的司法鉴定人主持鉴定,还邀请临床医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召开了有法官、原告、被告、司法鉴定人、医学专家参加的听证会,因家属不同意解剖,将依据病历资料进行死因推断并据此鉴定,同时告知了相关风险,双方理解并签字同意。鉴定人认真查阅病历,依据医疗规范逐项审查医疗措施,召开有胸外科、内分泌科、麻醉科等临床专科专家参加的案件研讨会,会后请专家“背靠背”写出意见。综合各方意见,根据诊疗规范,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认为:(1)医方对被鉴定人王某的医疗行为遵守临床规范,未发现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2)被鉴定人王某死亡后果是其病情变化与转归的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王某家属不同意鉴定意见,经法院同意,聘请一位医学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法院开庭,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说,被鉴定人有用力解大便,导致腹腔压力增高的动力性诱因,医方诊断为膈疝是正确和符合诊疗规范的。膈疝的首选治疗是手术,当王某病情加重时更应及时手术,否则可危及生命,但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对麻醉药非常敏感,医方术中已经适当减少了药物用量并加强了监护,尽到了预见义务与危险结果回避义务,医疗行为无过错和明显不妥。法院鉴定要求一是鉴定医院有无过错;二是如有过错,则其与王某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因鉴定中未发现医方存在明显过错,故判定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后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综合全案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起上诉。


案件的指导意义:医疗纠纷的鉴定需要提供尽可能全面的材料。对于死亡案例,如需确定死亡原因的,一般均应当进行尸体解剖与病理组织学检验。虽然在病历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死因分析,但分析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甚至无法彻底查清死因,影响鉴定。[8]


(五)病历资料


实践中,病历资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的主要检材,医院应当如实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如因医院方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9]


法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8)闽0803民初1114号[10],法院认为,医院制作的患者在其医院分娩时的病历资料,记载的入院、出院时间等主要内容与其之后出具《出生事情经过》所载内容相互矛盾,应认定为医方伪造的病历资料,因医院制作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人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及参与度鉴定,应推定医院有过错并承担全部责任。


(六)医院的尸检告知义务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院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医疗机构,对患者死因有争议的,应当书面向死亡患者家属出具尸检告知书,并由患者家属决定是否尸检并签字。


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法院观点:医疗机构具有“书面告知”死者近亲属可以进行尸检明确死因的义务。【参考案例】:(2018)粤03民终20772号。[11]法院认为:患者张某死亡后,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对处理类似事件应具备一定经验,且应清楚尸检对后续通过医疗鉴定厘清责任,消除医患纠纷具有重要作用。故医院有义务主动告知死者家属尸检的内容、作用及意义,以及不进行尸检的可能后果,由死者家属决定是否书面签字同意进行尸检。


但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都有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的义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只有在对死因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才有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的义务。


【参考案例】:(2018)黔01民终2476号。[12] 法院认为:针对未进行尸检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尸检的前置条件是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对本案死者死因有异议而向某医院提出异议,在本案死者死亡两日后即将尸体火化埋葬,对某医院提交的投诉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投诉登记表》又不认可。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情况下,医院没有向上诉人告知尸检的责任,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尸检履行的有效期限也已超过,实际也不可能完成故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对未进行尸体解剖不承担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七)医生执业资质、手术资质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医院的医生虽然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是还未办理注册医师执业资格证、或者是医生办理了注册医师执业资格证但是在某项操作手术方面并未取得相应手术资质、资格,而在医院从事诊疗、手术等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案件的情况。一旦被认定不具备执业资质或者手术资质,由此引发的不仅仅比较严重的民事责任。例如,在某医院与患者黄某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的手术医师不具备手术资质,主要理由如下:1、手术医师的证明手术资质的证书已经过期;2、手术医师提交的证书只是在2011和2012年进行过备案,2013年之后就未进行过备案;3、该证书只是内镜培训资质证书;4、手术医师并没有达到《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中第二部分“人员基本要求”中关于对开展内镜手术医师在“三甲医院进修6个月以上”的要求。综合鉴定意见书给出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方面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原因的鉴定意见,法院直接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不具备手术资质或者执业资质引发的除了严重的民事责任外,当事医生还有可能会承担《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九条的行政责任,对于医疗医疗来说,可能会承担《医疗机构管理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罚款甚至是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责任。此外,对于当事医生,还有可能会承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责任。


[1]沈德咏、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60页。


[2]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14日。


[3] 吴兆祥:《诊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证明责任研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解读》,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


[4]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14日。


[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商事增补卷II》 ,第517页, 观点编号193.


[6]《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14日。


[7]《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指导案例》,载《法制日报》2018年4月13日。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商事增补卷II》, 第522页 ,观点编号196。


[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10] 参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3民初1114号案例,2019年05月05日。


[1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0772号,2019年01月14日。


[12]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2476号,2018年6月14日。


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医事团队简介


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医事团队主要由三名专职律师组成,分别是杜汉杰律师、吴延馥律师以及程兵律师,医事团队成立于2013年,涉及主要业务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医疗争议引发的刑事案件以及担任大型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常年法律顾问;医疗机构并购法律业务;目前是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阳市卫健局的法律顾问。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医疗服务领域,并对大量相关案例进行针对性研究,旨在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医疗相关领域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及意见,帮助医疗机构解决平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争取为缓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本文系黔坤所医事团队共同完成,感谢大家的支持,欢迎各位就专业问题与我们进行探讨。


作者杜汉杰律师简介: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专业领域,曾先后受聘担任中铁置业、广厦贵州分公司、贵阳市卫计委、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政府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已办理各类诉讼、非诉纠纷上百余件,拥有较为丰富的法务实践经验。联系电话:18275247271。


作者吴延馥律师简介: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的专业领域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方面,吴延馥律师长期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处理经验。联系电话:15285120439。


作者程兵律师简介: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贵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代理多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疑难、复杂案件,擅长以缜密的法律思维、细致的执业风格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方面具有有独到的见解。联系电话:15761619232。


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专职律师、专家顾问、行政人员共30余人。黔坤所以“朗朗黔坤”作为稳定价值观,以专业化、团队化作为发展方向,以建设工程房地产、政府法律服务、公司金融、重大民商事为主要业务领域,汇集了省内理论及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力求成为省内法律服务市场的依赖。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坚持专业化、团队化的管理,注重律师的个人发展,让每一位成员成为彼此的伙伴,让每一位成员在充实、轻松的氛围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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